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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工作

数学科学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日期:2014-0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学习、生活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指南。

第二章 政治思想

第三条 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四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
第五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维护祖国和人民的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六条 热爱集体,关心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服从集体决议。
第七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八条 加强民族团结。各民族同学应平等友好相处,尊重不同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反对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
第九条 热爱学校,恪守校规校纪。

第三章 品德修养

第十条 自立自强,自尊自爱,自重自信。
第十一条 谦虚谨慎,尊敬师长,敬老爱幼,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教育。
第十二条 团结同学,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制造和传播有碍团结和有损他人权益的言论,不做不利于团结和有损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诚实守信,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第十四条 维护社会公德,为人正直,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五条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院及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勤工俭学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说话办事应诚实,谦逊,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师范专业学生应加强师德修养,立志献身教育事业。

第四章 学习

第十八条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乐于创新,积极实践,做好学习计划和职业规划。
第十九条 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上认真听讲,不交头接耳,不吃零食,不随意走动和出入教室,上课发言应举手,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课堂上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避免影响老师授课和他人听课。
第二十条 遵守考试纪律。按规定时间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在指定位置参加考试;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按要求摆放书包、资料等;考试期间应保持考场安静,认真答卷,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严禁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课堂及课外的学习时间,认真预习、学习、复习。
第二十二条 在教室、图书馆自习时应保持安静。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课堂实验、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
第二十四条 说好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师范生应积极参加师范生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校园生活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学校校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管理,不得顶撞、威胁、刁难学校管理人员,不得妨碍学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努力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与老师、年长者交往时应主动问候、礼让先行。
第二十七条 男女同学交往以“自尊、自重、自爱”为原则,以道德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校纪校规为准绳。男女交往文明、有度,行为端庄、举止大方。禁止男女同学在校园内行走时揽腰挽臂,禁止在校园内依偎搂抱,禁止在教室、图书馆、餐厅、草坪等公共场所亲昵作态。严禁学生在异性宿舍留宿,严禁学生在校外与异性同居。
第二十八条 着装文明得体,禁止衣衫不整进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九条 语言文明礼貌,不说脏话,不谩骂、挖苦和取笑他人。
第三十条 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不穿奇装异服,发型大方,不浓妆艳抹,个人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及时清洗。
第三十一条 自觉保持宿舍及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禁止在楼道或向楼下泼水、抛掷杂物,禁止在宿舍和楼道内焚烧杂物。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爱护花草树木,爱护教学和学习设备,损坏公物,主动赔偿。
第三十三条 维护公共秩序,就餐、借还图书、观看演出、比赛及参加集体活动文明有序、不起哄滋事。
第三十四条 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不留宿外人,不夜不归宿。
第三十五条 正确使用网络,不沉溺于网络、电子游戏,不观看、传播非法及黄色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三十六条 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毒,严禁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及禁烟区域吸烟。
第三十七条 提高防火、防盗意识,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加强教育,如情节严重,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学院团总支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数学科学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