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学院、班级团组织,学院学生会成员,学院学生团体成员,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在团总支、学工办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团总支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第六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学生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或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强烈的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学生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宣传鼓动能力及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学生。
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任职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学院团总支;
二、团总支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对确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并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一、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有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者。
第十三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自动辞职而不辞职者,经学院团总支研究可采取适当措施将其免职。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干部和学生团体的学生干部由团总支、学工办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院团总支。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内蒙古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内蒙古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事务。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学院团总支、学工办或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团结同学,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动员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团总支、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