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背景:
学生活动

【领学讲读活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试行)》(第四期)


[日期:2021-04-15]

读者介绍:

侯莹莹,女,汉族 ,1999年9月生,数学科学学院2018级信息与计算科学二班团支书,数学科学学院第二期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学员。先后获得 2020年度“五四”表彰“先进团小组长”。2019-2020年度内蒙古师范大学“个人单项奖”。曾担任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团建部部长,参与新冠疫情防控。


讲读内容: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试行)

(2020年11月1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六章 团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严明团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监督团员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团章团纪、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团员义务、发挥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发现团员有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团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八条    对团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流动到外地学习工作生活不与团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团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团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二十九条    对理想信念不坚定,团员意识和组织意识淡薄、不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且决心改正的,或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条    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应当按照团内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组织处置,免予或减轻团纪处分。

对犯罪团员,按照《关于对犯罪共青团员进行团纪处分的办法(试行)》等进行处理。

对团员的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七章 团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注重应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进团的建设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团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智慧团建”系统等团属信息化系统建设,建设融合基本信息查询、基础团务管理、成长轨迹记录等功能的交互式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逐步实现团员档案管理、团员身份认证、组织关系转接、团内统计等工作信息化。适应团员在网络空间的聚集特点,建设网上团组织或团员社群,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团的活动,开展工作评价。改进团的组织动员方式,努力实现扁平化高效动员。探索引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团员队伍状况、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等开展分析研判。
第三十四条    团员应当依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和团属新媒体平台,主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团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团中央负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 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团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全团关于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工作,分析团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基层团(工)委履行团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团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团员学习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团支部做好团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团支部按照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履行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团员的职责。团小组应当落实团支部关于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巩固传统领域团的组织,创新新兴领域团的组织设置,加强“青年之家”建设,培育发展由团主导的各类青年组织,构建纵横交织、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扩大团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为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第三十七条    加大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力度,探索社会化配置资源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学校、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领域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建立中学团校,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团校、团属教育基地的政治培训功能。各级团组织可结合实际开发务实管用、符合时代特点的团员教育课程,注重开发网络课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基层团(工)委每年应当把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团组织在开展年度评价中,应当检查下级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团员教育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