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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苏日古格等8名学生处分的决定


[日期:2021-12-02]


苏日古格(学号:202021031342020级数学与应用数学蒙班学生代旭婷(学号20201101895),2021级数学与应用数学汉1班学生。在2021年10月9日—10月31日进行的2021-2022学年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中,苏日古格、代旭婷两名同学替他人考试。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第一款“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分”,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未列出的其它事宜,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结合《国家学生健康体质标准》测试不属于学业考试的实际,经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研判,建议给予苏日古格、代旭婷两名学生严重警告处分并向我院下达《督办函》。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苏日古格、代旭婷两名学生校级严重警告处分呈报学校学工部,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等资格。

 

张靖玮20181105784),胥峻铭(20181105786),杨文林(20181105964),王宇涵(20181102600),王伟(20191100496),琴白(20202103139),于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未按时进行健康日报和晨午检达三次。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行为规范及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对错报漏报本人身体健康状况者,错报漏报1—3次给予警告处分,4次以上(含4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六名同学校级警告处分呈报学校学工部,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等资格。

  

受处分学生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在本人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数学科学学院学工组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数学科学学院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