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由校党委会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重大主题教育、重要阵地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培养目标。
(四)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六)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学校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干部职数的设定与调整方案。附属学校校级领导干部调整使用方案。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岗位聘任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规则的制定。
(八)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重要人才使用、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项目人选推荐等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教职工收入分配、职称评聘、医疗、住房、社保及福利待遇、奖惩和离退休等重大事项。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一)涉及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二)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对巡视、审计、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整改方案的审定,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四)学校重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在内)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重大调整,校办企业的开办、调整、关停和产权变更等事项。
(十五)接受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
1.捐赠资金用于学校发展建设,捐赠方对建筑物、构筑物、实验室等有命名需求的捐赠;
2.捐赠方在学校通过捐赠设立资助项目,同时要求与学校开展相关合作的 200 万元及以上捐赠;
3.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大额捐赠。
(十六)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评价表彰事项。
(十七)教代会提案的立案,工会经费及教职工集体福利预算方案,全校性募捐活动方案。
(十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学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内设党政机构和学院、群团、教辅、后勤、校办企业、附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级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人选,研究决定处级及以下优秀年轻干部人选。
(三)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全国、自治区党代会代表人选,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
(四)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的培养、使用、推荐、安排。
(五)教职工党纪政纪处分等。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学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及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含境外办学)。
(三)新建投资 300 万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 100 万以上的大额修缮工程和改造项目。
(四)400 万以上(含 400 万)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车辆以及单价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和单次报废处置账面价值 200 万以上(含 200 万)一般通用设备。
(五)学校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整。主要包括:
(一)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单项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调整。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单项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调整。
(三)学校单笔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
(四)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的单项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调整。
(五)学校大额资金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项目。
(六)重大捐赠和受赠大额资金及实物的分配和使用。
(七)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八条 按照上级规定或者经学校党委书记认定,需要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集体决策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先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以党委会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经过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经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党委书记特别指派的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做好会议记录,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
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文字及音像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落实制度。学校党委集体决策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党委会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形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研究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
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师范大学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内师党发〔2015〕29 号)同时废止。